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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3、造成原告极大身心伤害索赔40000元 此致 芙蓉区人民法院 颜勇军具状 201010月16日 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 事隔五个月后, 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我当时不申请继续履行?因为我不想与你这种人共事! 尊敬的法官,被告凭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影响司法的公正,在以前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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