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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6日前,各自将共50万元的私人银行存款,转入发起人私人银行账户,作为募股股金,当时发起人也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有公司印鉴和发起人签字)出具了股金证明,并 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要求退股,并按双方均签署的第二次股东会议决议规定,在在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股金,在股金存续期间,保留计发股金利息的权利,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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