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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远与被告王新国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制品公司于2008年元月24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落分析认定如下: 对原告的证据1、2,因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3认为,该证据系原、被告共同送检,即检验样品为诉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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