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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速康仪”,但这两个仪器从包装上没有一个生产厂家地址、说明书、合格证等,从国家和北京药监局网站上查询,北京奥科视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申请办理生产或经营医疗器械 视功能复健仪和好视清低视力速康仪这两个产品。请问公司销售给我这种医疗设备的行为违法的,性质具体如何? 希望关注的律师指点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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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双方共同认定“低价”的标准为:低于乙方零售最低限价的销售价格;同时认定‘‘低价’’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途径为:A、以工厂或代理商限价直接作为门店 名词定义 商品:指由乙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产品包括但限于产品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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