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3]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求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 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意大利民法典》的损害保险第19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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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对此项权利,外国有许多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 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r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元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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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 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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