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变动效果的发生合二为一,因此不存在区分原则存在的条件和可能。 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以德国民法为当然代表。在此模式下,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被绝对区分开来。作为 ,无因性原则的意义可能比民法典制定者所设想的意义要小得多 。这是由于:一方面,在原因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上,无因性原则并不能产生取得人虽无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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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则赋予保险人以合同解除权。追根溯源,这个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保险法》“对于复保险的法律效果未能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立场加以划分”, 订立而获取财产上的不法利益者,以该意图而订立的保险契约无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910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对发出通知有恶意懈怠,诸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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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法典外,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二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是将传统 典型表现。在这种意义上认识商法,必然导致对商法的虚化和抹煞。为避免由此而产生误解和分歧,笔者认为必须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将采用单行商事法律的立法体例单列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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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共有可以基于夫妻、继承、合伙而产生,在法定共有中合伙人作为共有人时通常都会在产权证上反映出来,但是对于因继承而 登记,但权利事实存在,这主要是指非经过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情形。如瑞士民法典第656条第2款规定: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得人在先占、继承、征收、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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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提及过失,成为一种归责的条件,这被视为过错责任的雏形。自《法国民法典》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过错责任作出规定,其基本的理由在于保障个人的活动自由。 发生原因。采取此制度之国家有西德、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为典型 2、选择类型 即受害雇员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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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并创设了代位权制度,并为西班牙、意大利及日本民法典所承袭。而强制执行法较为发达的德国、瑞士等国都却不认可代位权制度。我国《民法通则 上的过失,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受害方享有请求过失方赔偿的权利;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归还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之股权缴纳请求权等。 (二)债的从属性权利 抵押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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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轻率和疏忽,以此确定当事人的沉默是否构成诈欺。在德国,如果表意人的错误并非对方以诈术引起,即错误是自发产生时,原则上不认为沉默构成诈欺。但是,如果 有:保险合同、公司募股书、家庭协议、土地买卖合同、担保与合伙合同。《荷兰民法典》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有告知义务的事实有意保持沉默,则构成谈判中的诈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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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常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的国家对所有权的一些特性作了明确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财产所有人有权 的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由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决定的。但是,人们常常对所有制产生误解,将所有制也理解为所有权,因而搞不清所有制与所有权究竟是什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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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性质、效力、产生原因作以讨论。 关键词:债法 不可分之债 连带之债 一、不可分之债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的债的标的以 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德国民法对有涉他效力的事项规定较狭,法国民法规定较广,日本民法的规定则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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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常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的国家对所有权的一些特性做了明确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财产所有人有 的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由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决定的。但是,人们常常对所有制产生误解,将所有制也理解为所有权,因而搞不清所有制与所有权究竟是什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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