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时,王女士突然接到一纸诉状,是丈夫的朋友卢某因丈夫胡某向其借款28万元未还而将王女士夫妇一起告到了法院,面对突然出现的债务,王女士一脸茫然。 锦江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举债为丈夫一方,且借款并未用于生活开支,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 卢某诉称:2004年4月,胡某曾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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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借款合同的借用人按约定负有返还的义务,约定有利息的,还须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的标的既不是被卖出,也不是被租出,而是被贷出,到期还要收回。借用人借贷的 或客体为可消耗物。可消耗物又称为消费。借贷合同,以金钱为标的物。 第三,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在传统民法,消费贷款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在双方当人就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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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 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另外,《统一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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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首付3万多元后又向银行贷了6万多元,并签订了5年期的借款合同,2003年10月份入住,房产证在当年底就办妥。最近她准备卖掉二手房筹资购买 面积近100平方米的新房子,由于所欠银行贷款不多,她准备近期一次性提前还款。一位朋友提醒她,还完款之后要拿银行借款合同办理产权抵押注销手续,否则还是不能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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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张某于2014年3月向刘某索要余款,刘某一直推脱未还。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刘某以张某从未主动索要借款,该笔借款 。刘某于2013年7月的还款行为,是其在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进行的自愿履行行为,该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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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又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本案原告应当受偿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财产利益已 却在未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即将(原告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其还款义务还没有履行完毕,原告也没有免除其债务的意思,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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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又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本案原告应当受偿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财产利益已 却在未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即将(原告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其还款义务还没有履行完毕,原告也没有免除其债务的意思,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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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后廖某将借得的30000元用于挥霍。被害人卢某经多次催促廖某还车未果,通过小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找到该车所在位置,经询问,被告人廖某承认将 三万元钱用于挥霍,相当于对车子变卖,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外成立诈骗罪。所以该三万元借款不能作为认定诈骗数额。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评析】 诈骗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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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3年期间,徐某曾多次前往澳门和柬埔寨。除案涉债务外,徐某作为借款人还与他人有多起借贷纠纷。 裁判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冯某虽已 款项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其承担相应的风险,更为公平合理。 3.本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出借人于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在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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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如杨某不按期归还借款,应按未还款项10%计算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吴某、某 的借款本金(以下简称书面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再立即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并未直接扣除利息,而是将书面本金全部支付给借款人,此种情况下,借款人所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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