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本条规定,不难看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有以下几点: (一) 合同所确立的 的问题。利用合同欺诈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易环境。对此设立不安抗辩权,实际上是对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的一种事前救济,从而减少合同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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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 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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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笔者在下文将解释之)。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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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在合同法理论中,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无先履行抗辩权。创制先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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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这种预见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因此要防止主观臆断默示毁约、滥用默示毁约违约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必须要确立科学的客观的判断标准。 律师以为,可从以下 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立法宗旨背道而弛。首先,合同法第108条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其次合同法第 69条所提及的履约保证是针对不安抗辩权制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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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 赵景文,《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 郭燕枝,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司法公报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02年2月。 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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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是默示毁约情形下尚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解除权有何区别? 笔者认为:①前提条件不同。前者有严格先后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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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履行而未履行或虽履行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另一方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预期违约,是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明示或默示毁约,另一方能否因此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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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履行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变、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3.它属于形成权,即 是大众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状况的评价。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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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于合同履行的行为都包括到相对人丧失履约能力的判定标准当中,大大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给合同的先履行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既反映了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规定是由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的,它给与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权利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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