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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判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接受和好的调解,则能勉强一方愿维持的婚姻,否则,违背两人的根奉利益。这时,要着重对无 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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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两类,并且在这样一种二元构架基础上制定不同的社会制度给予二者无论是身份法上,还是财产法上相同之待遇。任何事物的产生及存在都 公正。有学者认为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存在,[19]笔者以为子女仅与其生父母存在血缘联系,而与其生父母的婚姻并无瓜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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