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的意愿管理事务而可知这一情形,对于因管理产生的损害,即使无其他过失仍应对本人负赔偿义务。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违反本人真正的或者可推 过失。故意方面是管理人可能借为本人管理事务之名达到侵权的目的,作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侵权行为人理所应当赔偿。对于管理人应当注意本人的真正意愿或按常理应当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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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主义最早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美国也采用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美国法在历史上曾采用所有权主义 之时。因此,风险亦由此时随之转让给买受人。 其次,一个重要而又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交付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交付仅指转移占有,而不管所有权是否随之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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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不同的社会制度给予二者无论是身份法上,还是财产法上不相同之待遇。任何事物的产生及存在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及社会原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二元构架在 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彻底取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而德国民法典亦不再用“非婚生”一词,[22]结束了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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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其赠与附有负担的赠与人,如果已履行给付,可以要求 。之所以如此考虑,是基于全面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计。法律不仅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否会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利益,而且还考虑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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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任意之给付,则因自己不合理之行为而产生的 损失,法律自无保护之必要。因此非债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给付人应 ,乃构成非债清偿。对此等非债清偿诸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得要求返还。如《德国民法典》 第222条规定: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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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平均分割。(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63、1378条;1988年修改的《瑞士民法典》(英文版)第196~220条。)分别财产制产生的鼻祖英国,在判例法 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共同财产,《法国民法典》1965年法第1475条规定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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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 是:第一,都是为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第二,都是拒绝权;第三,权利的产生都是因为对方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可能;第四,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先履行方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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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加损害于他人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损害。 德国民法典通过两条规定,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归纳为三种类型:个人基本权益、其他 的权益,这款规定将保护范围扩展到其他法律规范。最后,侵害善良风俗权益也能够产生诉权。由此,侵权法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延展,超越法典本身,将因善良风俗而享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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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一般构成条件,因缔约过失而生损害,应依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后10年内,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的流行观点就是侵权行为说。同时 之间不存在特殊的民事关系而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发生才使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损害赔偿关系;而缔约过失责任、效力过失责任必须以特定人之间存在信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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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则这种约定行为无效。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的主动干预,因此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 全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还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596b条(1)农场的承租人即使在用益租赁成立时没有接受农产品,亦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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