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难点在于厘清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型还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我国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分列如下:(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 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且知道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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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行为客观上不构成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情形,客观在不存在诈骗情形,故不符合合同诈骗构成要件。 第二、民事质押关系客观存在且具备实际履行可能。首先 因此,我们既然不追究销售赃物的法律责任,也不能认定质押赃物变现构成犯罪。 综上,王某质押盗窃摩托车变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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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确实为侯某提供中介服务,但侯某遭受的15万元房款损失系刘某诈骗造成,刑事判决书已确认由刘某返还,因此不同意侯某请求赔偿15万元房款及 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对影响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签订的重要事实向委托人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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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 高于下游犯罪的法定刑,但我们仍可通过区分共谋者与实行者之间的主从关系以及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和重要程度不同来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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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案件属于冤假错案,但本案中民事审理部分不存在这种情况。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民事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至多属于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毕竟不是他在案发前主动偿还的,而是通过民事审判并强制执行,才被动偿还了该笔钱款,不具有悔罪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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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案件属于冤假错案,但本案中民事审理部分不存在这种情况。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民事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至多属于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毕竟不是他在案发前主动偿还的,而是通过民事审判并强制执行,才被动偿还了该笔钱款,不具有悔罪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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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目的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者通过欺诈掩盖盗窃行为,使盗窃得以顺利实施;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本案中王 是为掉包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创造条件,李某遭受财产损失的真正原因是王某的掉包行为,而非因为被骗。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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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 更适宜,但目前依照刑法的既有规定只能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这一问题最终如何得以科学合理地解决,只能依赖于立法的改进。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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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在犯罪金额上,应认定为孙某盗窃9000余元,田某信用卡诈骗6000余元,尚可接受。但若田某分得4000元,因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 议且与孙某一同实施了犯罪,若不以犯罪论处则放纵了犯罪。故应承认共同犯罪,两人均应对1.6万元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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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因素。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 财物金额3.3万元而言,更接近数额巨大,故对李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属于较重的刑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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