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2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 基于上述认识,保险人代位 代位权对于依照损害补偿原则为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健康保险具有是有适用价值。[5]对于约定代位权,如《韩国商法》人身保险的通则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6409.html -了解详情
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 。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 ,其人身利益又具有专属性,如果,允许保险代位权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适用,那么民法中与人身权益相关的其他规定,如代位权制度中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6397.html -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