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人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条款的效力。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不得免除的原则源于罗马法,现已成为国际立法的通则。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轻微过失等具体过错形态,我国民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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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消费者有权清楚地知道自己所使用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而且服务价格是合同中的一个实质性条款,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务必明确,运营商不能采取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 同时还应该向移动公司询问,网站是否为我开通了定制或包月服务。如果有的话,应该及时取消。针对花样百出的手机短信“陷阱”,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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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和机会。6、不要超过申诉时效。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时效内,消费者享受不同的权利。首先,自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之日起7天、15天 保障。所以,农民如果购买了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即可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申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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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卖股票,明天去接受其他客户委托去买这个公司的股票。解说:电信运营商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分别维护了不同消费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但是,满足了一部分打电话 同期:刘俊海:当然我们在这里一方面要呼吁我们的消费者在看待我们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的时候有一个平静的心态,与其说电信运营商两个服务有冲突,不如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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