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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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 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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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六、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按照《 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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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根据《条例》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未申请按国家规定办理残疾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以统筹地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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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 参加工伤保险,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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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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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还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上述人员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按照《条例》和本规定的标准,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但已由统筹地区原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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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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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出具诊断意见,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医疗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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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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