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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能超过36%,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支持。本案中第二次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约为33%,已经远远超过24%,高明尚部分利息没有支付,因此法院按照24%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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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此约定,故不适用本案。所以,被告对于以出具欠条为由,认为诉讼时效中断,自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 货款7490元。对于原告提出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无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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