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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案之判。关于第(2)项屋顶广告位出租收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属业主共有。虽然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均规定了广告的行政审批程序,但这只是 应当有所回报,其利用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活动本身符合物的效能原则。基于其劳动付出应当有所回报的公平原则,本案法官判决争议净收益的30%归于被告物业公司。 值得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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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均有需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 而起诉登记机构,则登记机构很难逃脱败诉的结局,而在实务中,一些地方登记机构往往喜欢选择性的进行登记,除了地上车位以外,架空层、地下空间、人防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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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 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3、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擅自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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