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为限,对一方债务中不能以一方财产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的保证责任,并且其清偿顺序在共同债务之后。但同时特别规定一方婚前财产被约定为共同财产 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换为对债务人配偶的不当得利债权。 但是在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上,不能完全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理,因为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5958.html -
了解详情
无委任之事务管理。[5]日本民法典则将无因管理与契约、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沿袭日本民法,也视无因管理 义务、继续管理义务、报告与计算义务以及违法这些义务的责任;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要债务清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8] 6.我国无因管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6413.html -
了解详情
拉伦茨,则认为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区别,尚未到期的债权在清偿期前是可以履行的,且不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不得请求返还。参见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 进在竞得拍卖品后以空头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货要求履约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3辑。案中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5606.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