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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专用章。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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