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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之久未得音信者,或不能由普通邮路获得其最近亲属之消息或向彼等寄递消息者,以及离家遥远者,应许其拍电报,其费用自战俘在拘留国之账目扣付,或以其 则应寄交依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之情报局。战俘应准携带其个人物品及已收到之寄给彼等任何信件及包裹,此项行李之重量,如遣返情形有此必要时,得以每人所能适当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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