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也可用于探望配偶的父母或有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我省居住的职工探望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子女,每4年可享有探亲假1次,假期 及时审批。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和学校不得令其辞职、退职、退学或收取额外费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学成回国愿来本省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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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 区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报销问题的函》、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财政部《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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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第二十 开支规定〉的通知》(湘财〔1996〕行字第136号)和《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湘财行字〔1997〕8号)同时在省直单位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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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 自2008年 1 月1 日起实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重财行[1996]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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