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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国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夫妻生育按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少数民族已婚妇女二十二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另一方无子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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