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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夫妻生育按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少数民族已婚妇女二十二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四条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生育间隔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上,居住在高寒山区的农牧民已婚妇女和28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妇女,可以缩短为2年。第八条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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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二)暂住地合法居住处所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的,应当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现暂住地乡(镇)、街道 给无婚姻证明的男女同居;(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计划生育审验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居住;(五)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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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津公户(1991)52号)和市计生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的规定》(津计生委字(1993)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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