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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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