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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学、取得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除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入学的标准。”原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 条,修改为:“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二)溺、弃、残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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