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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申请,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批;(二)租赁(包括利用自住的)单位自管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三)以 部门办理注销使用手续,但原缴手续费不退。第十条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的租金按《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租金暂行单价》计缴。第十一条取得沿街公有营业用房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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