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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内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并承担了违约责任的劳务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应立即辞退;故意招用擅自离职的劳务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承担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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