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城市国有土地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划城区以外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承包地建造住宅。第八条城市规划区以外具备下列 宅基地通过置换方式进行流转时,依法取得的农民宅基地可根据置换前后的土地价值进行补偿。第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要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实行凭证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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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丢荒一年的,自留山连续丢荒三年的,由发包单位或者集体 。乡(镇)办企业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补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使用期间,按照该土地年产值一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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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禁止无 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的,应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临时占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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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林业,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长期不变。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或者承包地退耕还林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发展计划。自治县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利益补偿。第四十条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制定发展规划,从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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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的‘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农户采伐房前屋后或原有自留地的零星树木,不超过 用于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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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营造的林木,归共同所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分享收益。(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并 市园林管理局,统一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占用其他林地、绿地的赔偿费,作为各单位补偿植树造林绿化资金。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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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核定使用土地。住宅建成后,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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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向农村居民购买砍伐其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必须具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 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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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的林木,归共同所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分享收益。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并 市园林管理局,统一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占用其他林地、绿地的赔偿费,作为各单位补偿植树造林绿化资金。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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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黑政发(1981)168号7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节约成品油的规定黑政发(1981)171号7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黑政发(1981)183号7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正减免税规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1981)198号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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