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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四)项“再婚前一方丧偶,生育子女在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的”修订为“(四)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本条第一 )。 二十、修订的《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内容为:“对因生女孩男方制造各种理由而提出离婚的,应当批评教育,驳回离婚请求;依据有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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