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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另一方未生育的”修订为“(四)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本条第一款第(七)项“双方或女方是 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五保户待遇。”修订为“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或是夫妻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前死亡,并不再生(养)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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