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对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部门安排有困难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安排。”二、第二十条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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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或者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第七条非师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 培训。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仍未具备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辞退。第十三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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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接收学校。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 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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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其入学,学校不得拒收;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 州(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解聘。第三十九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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