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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二胎的,按照无计划生育第二胎处罚。(二)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曾生育过孩子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并每提前一年 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对无计划生育夫妻的罚款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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