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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夫妻离婚或丧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 )独生子女死亡,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优待;超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政处分不变,计划外生育费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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