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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务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 ,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十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劳务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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