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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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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 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略)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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