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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做好工作。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九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
结婚
登记后始得生育。
禁止
非婚生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
的
为 十四条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
的
条件
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
的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
,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
的
原则作出
规定
...
//www.110.com/fagui/law_345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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