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待遇支付内容的通知》(南府发〔2010〕2号)同时废止。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的。第五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伤医疗待遇:(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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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 条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由原渠道解决。第 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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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 条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由原渠道解决。第 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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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的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计划生育专干等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 市投保对象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银行直接划转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上。(四)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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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依照规定随同转移。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当年的社会经济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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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离休干部、老红军和文革中致残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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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四)本办法施行前的退休人员,其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办法施行后的退休人员,退休时缴纳 的,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中按规定享受住干部病房待遇,且床位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费用,按原基金渠道解决或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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