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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
生育
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修正)
一方原有两个以上
孩子
且已在大陆定居,另一方系未育者,可允许其再
生育
一个
孩子
。
夫妻
双方
均
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6年,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
孩子
,但不能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终身无子女者:(
一
)终身未婚又未收养
过
孩子
;(二)
夫妻
婚后未
生育
又未收养
过
孩子
;(三)
再婚
夫妻
中未
生育
、未收养
过
孩子
又无继 ...
//www.110.com/fagui/law_329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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