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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市辖县的人员,本区、县跨乡镇居住的,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第十三条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有 ,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扣押。禁止伪造、涂改或者转借、转让暂住证。暂住证如有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第十八条暂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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