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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从事非种植业生产专业户,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土地管理机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关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问题,由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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