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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外经贸专业人员擅自离职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外经贸专业人员要求与
用人
单位
解除
劳动
合同
(含未签订
劳动
合同
要求调离或辞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
单位
,并说明
理由
及去向;
用人
单位
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
解除
离任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五条 ...
//www.110.com/fagui/law_70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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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流动暂行规定
申请,申明流动
理由
和去向。所在
单位
接到申请后,应在3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二)人员流动应严格按
劳动
合同
规定执行,因流动需要提前
解除
劳动
合同
的,由 原
单位
有权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
用人
单位
不得招收尚未
解除
劳动
合同
的人员;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接受本市外经贸系统擅自离职人员,不得允许 ...
//www.110.com/fagui/law_273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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