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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的义务,在承运拖带航行中触浅造成海损,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所列诉讼地位并无不当。“川陵四号”轮的工作人员为轮船公司任用,且在 去小溪拖带作业是私自航行,轮船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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