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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七条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市、县(市) 公有房屋交易应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鉴证、立契、过户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和隐价瞒价等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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