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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格式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房产出租单位,除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外,不得向承租人索取额外费用。第十七条公有房产出租,实行租金制,住宅房屋按使用 条凡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自然损坏,由出租单位负责维修,不属养护性质的装修、粉饰以及人为的损坏,由承租人或损坏人负责,提倡承租人对室内进行装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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