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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获证单位在原批准生产地址以外新建、收购、租赁生产场地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前,按照相应许可条件的要求提交《 其他问题,请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如下: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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