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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超过维修预算的5%。第二十七条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一)维修工程决算书;(二)使用 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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