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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以书面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一方经二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到庭 ;(六)仲裁员、书记员的署名和仲裁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商品质量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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