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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告知不真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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