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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7年以内、超生的第二个子女在14年以内,不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等;具备分户条件的,也不再分给宅基地。第四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措施。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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