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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 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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