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一)单位及个人负担部分:非营业税单位由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纯营业税单位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 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各被委托收费部门根据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审定的通知实行减免。第十一条征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划入市财政环卫收费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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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第五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 、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二)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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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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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 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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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应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精神,结合当地财政情况、公众收入 政府的补贴和引导,建议省、市政府在坚持执行国家和省已经确定的营业税、增值税方面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低赋税、严征收的税收改革方向,鉴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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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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